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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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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毛又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 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 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0.3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5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58,0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 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1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 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6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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