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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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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趙如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惟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 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 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 ,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成負擔 過重之不利,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 明,而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約 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大理院統字第 一七八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一百 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所約 定之違約金,經查債務人所簽訂之零卡分期申請表,雙方當 事人並未約定其係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 人同一違約事實,同時請求同一金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其遲延利息之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 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 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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