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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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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 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 量: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211元整,及自民國 112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 息。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 債務人蔡雅雲於民國102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39,21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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