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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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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盧青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盧青春於民國109年 0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 年,至114年04月29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 納本息,並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付。如上項規 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 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 12年07月29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 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 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 權人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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