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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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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陳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陸 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九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佰 零參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12年 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 年至117年03月22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 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3.093%)+(1.5%),目前計為年 利率4.593%,利率依本會牌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調整。未按期 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 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2年10月22日起(逾期起算日)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 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270,000元,利息 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二)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08年1 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約定 清償期限10年,至118年12月11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20 期,按期繳納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 收。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 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 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112年12月11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 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1,035,936元,利息及違約金附 表所列計收。(三)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10年01月1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 ,至115年01月11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10期,按期繳納 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收。如上項規 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 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 113年01月11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 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 債權人貸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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