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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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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顗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 七九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八計算之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顏顗宸於民國111年0 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7.7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 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430,96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 ,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 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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