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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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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嬋君於民國109 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 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 一)。(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10月20日 止共消費簽帳100,37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 、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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