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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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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千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 7日依址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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