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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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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李光福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李冠緻 (即李天樂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陳志明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洪琬琦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蔡清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錦慧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文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李王蘭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林王英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黃王素卿(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張王素美(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盧玟丞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盧俊宏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王榮欣 (即王龍通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輝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國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雅嵐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許 成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罔腰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文芳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呂進財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燕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宏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上列聲請人李光福因請求李天賞死亡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 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 繳納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死亡宣告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 第6號裁定,准對聲請人李光福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繳 之程序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失蹤人 李天賞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 李天賞之遺產負擔,本件程序已終結。本件係請求死亡宣告 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由李天賞之繼承人於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李天賞之繼承人為其兄弟 姐妹,而相對人分別為李天賞之兄弟姊妹李天樂、王李滿、 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爰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 程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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