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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限期起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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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盛即永盛企業行 相 對 人 鍾智仁 翁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 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司 裁全字第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 第16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前揭假扣押 事件,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 起訴,則另具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 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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