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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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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49,9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355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 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 就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倘共有人中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 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 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應追加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強制換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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