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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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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66,0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57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澎湖縣○○鄉○○○段00 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 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 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 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編號 請求變價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328.21 2,900 1/2 475,905 2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338 2,900 1/2 490,100 合計 96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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