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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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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長顏 被 告 吳臣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臣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市○○○段0 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騰空遷讓,是本件應以原告起訴時被告 占用該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又被告占用土地 面積為23.81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5, 7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2 3.81㎡=35,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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