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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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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金葉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 112年度補字第12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0,47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 ,000元,而應予扣除,是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102,480元( 計算式:107,480-5,000=102,480),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再重新檢查及核對所檢付附表1-1之各被告之繼承人年籍 資料及戶籍地址後,按被告人數提出下列書狀內文及附表之 影本到法院(目前一共應提出154份,若先前提的資料有錯 誤,請自行出具更正過的版本正本及被告人數之影本數量) : ⒈112年12月11日之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狀內文共11頁。 ⒉113年1月15日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一)狀內文共4頁 及附表1-1共4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 原告之應有部分 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 526.71 27,000 480分之239 7,080,958 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 371.31 27,000 8分之3 3,759,514 合計: 10,840,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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