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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家救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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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丙○○             4樓       丁○○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之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 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之間強制執行事件,無資力支出聲 請強制執行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2份、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2份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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