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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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子○○
壬○○
兼送達代收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丙○○、丁○○、戊○○、庚○○、乙
○○、甲○○○、癸○○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
肆萬玖仟參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
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