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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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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子○○        壬○○ 兼送達代收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丙○○、丁○○、戊○○、庚○○、乙 ○○、甲○○○、癸○○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 肆萬玖仟參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 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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