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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5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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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段676巷33弄110 號,有戶役政連結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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