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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PKEV 112年度港小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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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丁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6元,及其中新臺幣18,284元自民國 93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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