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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美芸 監 護 人 張江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王國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怡萱 許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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