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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美芸 監 護 人 張江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王國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怡萱 許秀香 許秀鸞 許秀春 許春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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