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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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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吳旻健 被 告 陳譽仁 陳邇文 蔡陣順 蔡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15時25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15時25分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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