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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字第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詮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進勝 訴訟代理人 林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 1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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