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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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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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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周義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丁金舖、丁朝榮、許聰明、丁 頌展、丁雍丞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前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抵押權人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法院查詢拋 棄繼承之證明,及向全體繼承人之告知訴訟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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