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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小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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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23號 被 告 龔素女 上列被告與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就其與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請求送交通部公路總局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所需之鑑定 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應由被告預納之,被告應於收到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繳納。倘逾期 未補繳,即視為被告不再送請鑑定,本院逕依現存卷證資料 為裁判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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