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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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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晉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柱、許金炭、許金珠、許義 郎、許文統、許登華、許登州、許金錶、許燈儒、許燈松、許清 良、許水順、許水溝、許建智、許清俊、許瑞鹿、許清藤、許金 文、許世興、許麗紅、許清長、許清涼、黃卓敏、許秋南、許森 茂、許文忠、許文儀、許智雄、許瀞分、許家豪、許景盛、許瓊 芬、許哲瑋、陳嘉雄、許芳彬、許文保、許招欽、許昭雄、許益 誠、許秋速、許秋融、許德興、莊連丁、莊厚坤、莊赶、陳、 許糊、莊老福、莊秉睿、陳泱樺、林政德、林資量、莊錦源、莊 永利、莊苓臻、許清義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段779、870、878、879、880、881 、882、90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若上開土地設定有抵押權,請提出告知訴訟狀,以利本院對 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 三、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 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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