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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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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徐鈺珠、吳麗樹、葉清鑫、 葉明順、葉富美、吳璟成、吳宜真、吳佩真、吳竺瑾、蘇盟翔、 蘇美月、蘇淑芬、蘇美玲、蘇淑貞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徐鈺珠等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 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難以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 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 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 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如被告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 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 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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