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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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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曾惠伶即曾薪璇、曾○○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曾惠伶即曾薪璇「曾○○」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曾○○」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 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 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 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 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 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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