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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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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指、林世男、林漢卿、林修 、陳美吟、林明傳、林清水、林清山、林家亨、林靖智、林美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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