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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穎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穎慶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112年度金訴 字第354號合併審理及判決在案。被告雖於民國112年11月8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案件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先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12月29日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3年1月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 所及居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經本院確認上訴人自 113年1月7日起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該裁定 乃於113年1月23日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於 113年2月2日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在 卷可稽。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 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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