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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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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宗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宗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7時2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屏東 市忠孝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忠孝路666號前,本應注 意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 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距 良好且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 適有告訴人施養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同向直行在被告右後側,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造成告 訴人受有頭部損傷、雙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及左小腿擦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 人並具狀撤回告訴,且告訴人已收受賠償款項,有本院調解 筆錄、撤回告訴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儲 字第1130011613號函暨所附告訴人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29至31、45至51頁),參考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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