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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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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蓮花 朱麗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李蓮花、朱麗雄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蓮花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17時10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枋寮鄉省道 台一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省道台一線公路438.3 公里與三民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由省道台一線公路的南下 車道路旁欲橫越省道台一線公路,原應注意往來人車動態及 禮讓行駛在省道台一線公路上的直行車輛先行,在無不能注 意之情況下,於行至省道台一線公路北上車道的機慢車道時 ,竟疏未注意其右側適有由告訴人朱麗雄所駕駛之車號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省道台一線公路北上車道的機慢車車 道由南往北方向駛至;又被告朱麗雄駕駛前述機車行經同上 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且當時其左側之車道上車輛眾多並有塞 車之情事,其亦應注意先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以便於有突發狀況時能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其竟亦疏未注意先減速慢行及車前 狀況,被告兼告訴人李蓮花所駕駛之機車右側遂與被告兼告 訴人朱麗雄所駕駛機車之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李蓮花因而 受有左側第七肋骨骨折、雙側肺挫傷、頭皮鈍傷之傷害,告 訴人朱麗雄則受有頭部外傷、身體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右 足撕裂傷約3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李蓮花、朱麗雄均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李蓮花、朱麗 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蓮花、朱 麗雄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兼告訴人李蓮花 、朱麗雄相互達成和解,並均於113年1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李蓮花、朱麗雄提出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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