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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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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990號、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峰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峰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NPK-」之記載,應更 正為「NRK-」,及第6行「,不得超速行駛」應予刪除外, 餘均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 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 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卻未於超車時與前車保持適當間距等, 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非 輕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案發後留於現場符合自首 規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 ,然因與告訴人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成立調解;兼衡被告自述 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9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被   告 劉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峰宇於民國112年1月22日11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思麗,沿屏東縣佳冬鄉台一線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599巷南側與西 側(佳冬鄉台一線與大豐路599巷口南下)時,本應注意於 同向二車道及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路段,在後行駛之車輛 ,作超車時,不得超速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始 得超過前車,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直 行欲超越前車,適有吳健維(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沿同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機,行駛於 同路同向劉峰宇上開機車前方,2車遂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 吳健維受有腹壁、右前臂、左手肘及雙側膝部多處擦傷、左 手部挫傷之傷害。劉峰宇於肇事後,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 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吳健維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峰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吳健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駕籍資料、行車紀錄 器影像光碟、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 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 見書、本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依卷 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所示,肇事後警方尚未知悉何人為肇事者 時,經警方到場處理,被告仍留待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並坦承 與告訴人於前揭地點發生車禍事故,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 段自首要件,請審酌是否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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