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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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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軍調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全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世全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本案係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即被告姓 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人員,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20頁)。是被告於有偵查權之警員 發覺本案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現場處理警員申告本案犯 行,並隨同警員到案,進而接受審判,符合自首之規定,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因而肇致本件車 禍事故,使告訴人許誌真受有傷害之結果,所為實不足取。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素行 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被告 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然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 惟是否願與被告調解,本即為告訴人之權利及其可自行斟酌 之事項),尚非拒不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 禍之發生,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之過失,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調偵字第20號   被   告 黃世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全於民國111年9月19日1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長治鄉南二高平面道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神農西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 同向二車道及劃設快慢車道之道路,行經行車管制交岔路口 ,左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縣道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許 誌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同路對向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亦行經上開地點,本應注意行駛同向二車道及 劃設快慢車道之道路,行經行車管制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 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同疏未注意,2車遂煞 避不及發生碰撞,致許誌真受有左側脛、腓骨遠端開放性骨 折、右側髖臼骨折之傷害。黃世全於肇事後,於具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 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許誌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許誌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駕籍及車籍資 料、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 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依卷 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所 示,肇事後警方尚未知悉何人為肇事者時,經警方到場處理 ,被告仍留待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並坦承與告訴人於前揭地點 發生車禍事故,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請審酌 是否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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