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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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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馮家芸 送達代收人 郭皓仁 被 告 陳信成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力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燐 被 告 承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52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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