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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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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萬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 08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 2月7日,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莉妮 書記官 洪韻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前 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於111年5月19日上 午7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 萬丹鄉萬丹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萬丹路2段與萬丹路2 段420巷之交岔路口時,因闖越紅燈前行,適有少年柯○嶸(94 年6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萬丹路2段420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 開地點時,雙方不慎發生擦撞,致柯○嶸受有眼球穿刺傷、 左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鼻骨閉鎖性骨折、頭皮開放 性傷口、右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鼻側撕裂傷、左 耳撕裂傷等傷害。詎甲○○明知肇事致柯○嶸受傷,卻不即時予 以救助或為其他必要措施,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 逃離現場。嗣民眾涂耀宗駕車行經該處,見狀在大昌路段追 上甲○○之上開車輛,並要求甲○○返回現場,甲○○始駕車返回 上開地點,適柯○嶸父親柯○延獲報到場,因而與甲○○發生衝 突,甲○○因此駕車再次駛離現場,嗣員警獲報到場處理,經 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洪韻雯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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