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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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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婉儀 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49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05號、第5799號、 第9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宋婉儀因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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