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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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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琦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天琦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高雄市○○區○○街0號4樓之2。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天琦坦承犯行,無逃亡之虞,且本案 已審結,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 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 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訊問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 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事實可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 實施之虞,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在案,並於113年1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嗣 被告與同案被告羅家生、林懷恩之案件均於113年1月27日辯 結;所餘同案被告張學倫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並 經本院聽取其及檢察官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於113年1月30日辯結,均定113年2月20日宣判。 ㈡審度被告就羈押原因之犯行於審理時已坦認在卷,且本案全 數被告業已辯結暨宣判,原先之羈押原因已淡,如命被告提 出一定金額保證金,佐以限制住居,當對其有相當程度之心 理約束力,已足保全本案後續可能審判及執行程序,而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所述家庭、經濟 等狀況,爰准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地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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