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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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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永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2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 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 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 號3113D026、3113D027、3113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 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 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 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 號3113D029、3113D030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可認 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 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0481公克,驗餘重量0.042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1181公克,驗餘重量0.1114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1298公克,驗餘重量0.1240公克。 4 殘渣袋 5個 5 吸食器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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