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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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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 187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哲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毒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 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 00)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電子菸含煙彈 1組,因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電子菸主機含煙彈油品 1組 不明液體中檢出四氫大麻酚(THCs)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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