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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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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紹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0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2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4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1年7月13日1時許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 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3月25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8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80277、802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 ,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 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透明殘渣夾鏈袋 1個 檢驗前毛重0.317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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