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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 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榮祥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勒字第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案於110年9月8日22時20分許為警查獲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犯行,認係其為預備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為前 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5號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14 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 物室鑑定,結果呈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0月1 9日報告編號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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