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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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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忠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顏忠生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執行觀察、 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 1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 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 定報告3份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 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 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2公克。 2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0公克。 3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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