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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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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靖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4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參點 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徐靖浤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22、2083號)執行 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以109年度毒 偵字第1435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6 公克),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 果書、檢驗結果照片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 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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