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子瑋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執行觀察、 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 9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 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 可憑,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82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1.05公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