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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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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399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家成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3、214號)執行 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399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 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27D020)1份在卷可憑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未檢出法定毒 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1日成份鑑 定報告(報告編號:3627D021)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尚難 認定係違禁物,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715公克,驗餘淨重0.1661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4228公克,驗餘淨重0.4171公克)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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