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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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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 貳參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戴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317公克),經送鑑 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 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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