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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妨害秘密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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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軍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軍見其鄰居即告訴人康郁娟將貓置 放於其車庫之籠子內,認為有不當飼養之情事,竟基於妨害 秘密之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8日11時28分許,在其位於屏 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住處,以其個人之Iphone手機, 透過共用牆壁之間隙,拍攝告訴人位於屏東縣○○市○○○路00 巷00號之車庫,以此方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因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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