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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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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順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0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順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8時許,趁無人注意之 際,侵入張東昱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竊取張東 昱置放在該處屋內之零錢盒及夾鏈袋中約新臺幣(下同)1, 000元之零錢現金,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 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 月20日繫屬本院後,於113年2月7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3頁),揆諸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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