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維庚 利維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利維庚、利維富與告訴人鍾貞英間素有 嫌隙,而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㈠被告利維庚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6時39分 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前,將告訴人鎖在該址門把 上之鐵鍊1條鋸斷,致該鐵鍊不堪使用。  ㈡被告利維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19時7分許,在 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前,用腳將告訴人放置在該址之花 盆4個踢壞,致該等花盆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利維庚、利維 富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利維庚、利維富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5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審理時撤回對被告利維庚、 利維富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1 至83、85至8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