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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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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志偉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 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足憑;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 具體提出證明方法及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 事項等,依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 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 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號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志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 0月20日0時10分許經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屏 東縣○○市○○街0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111 年10月20日0時10分許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偉於警詢及偵詢時均坦承不諱 ,其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應受尿液採檢人尿液檢體採送驗記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 00000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核與被告之 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毒品等案入監服刑,108年9月6 日執行完畢,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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